中新網東莞11月1日電 (李映民 安致標 李純)記者今天從廣東東莞市第三人民法院獲悉,近日該院審理了兩宗因承包門診合作經營而引起的掛靠經營糾紛,該院認為《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不得轉讓出借,門診部與他人簽訂的合作協議違反了行政法規中的禁止性規定均屬無效。通過兩案,法院建議有關部門支票貼現加大對上述行為的查處力度,維護有序的醫療環境。
  2007年3月23日,林某msata與東莞黃江某門診部簽訂了一份合作協議,約定門診部將其口腔科以合作經營方式租賃給林某,總營業收入按照林某60%、門診部40%分成,林某每月向門診部交納管理費保底8000元。2012年12月合同終止後,雙方產生糾紛,林先生把門診部告上法院,稱雙方結算時門診部向其出具了2萬元的欠條,一直未償還。
  應訴後,門診部表示,他們不欠林某款項,反而林太平洋房屋某應向門診部支付27196元病人後續治療費。林某在承包終結前已經收取病人的後續服務費,但在承包關係終結後,並未提供相應後續服務,致使門診部不得不為林某的病人提供後續服務,為此該部分費用理應由林某負擔。
  另一宗案件中,2008年3月26日,東莞黃江某門診部法定代表人張某明與案外人吳某簽訂《有巢氏房屋合同書》,雙方約定門診部提供《醫療執業許可證》給吳某使用,吳某獨立經營,租期為10年,繳納30萬元押金,每月向門診部繳納管理費33000元。 2009年6月26日,東莞市某醫療投資有限公司與吳某及張某明簽訂合同,三方約定吳某將其與張某明之前所簽合同中權利義務轉讓給醫療投資公司。至2013年3月,醫療投資公司向門診部交付管理費1485000元。
  2013年4月23日,該醫療投資公司將門診部告上法庭,稱其在經營期間一直受到門診部的騷擾,門診部多次採取強行鎖門的設計裝潢方式及暴力方式阻撓其經營,該公司訴求判令合同無效、門診部向其返還管理費。
  法院認為,根據《醫療機構管理條例》第二十三條第一款“《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不得偽造、塗改、出賣、轉讓、出借”以及第二十四條“任何單位或者個人,未取得《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不得開展診療活動”之規定,上述兩案兩原告與門診部簽訂的合作協議,名為雙方合作經營診所、實為借用門診部的《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進行經營,所簽合作協議均屬無效。
  上述所謂承包門診合作經營的行為實質是違反了行政法規中的禁止性規定,有關部門應對此進行查處、沒收其非法所得。通過兩案,法院也在此建議有關部門加大對上述行為的監管和查處力度,構建安全、有序的醫療服務環境,維護人民群眾的健康權益。(完)  (原標題:市民轉讓許可證合作經營門診 東莞法院斷定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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